在医疗事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公开听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调解不成能否要求公开听证?
当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等方式未能就医疗事故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医疗争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了解情况的权利和参与决策的机会,还能增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公平性在实践中能否成功举行公开听证会取决于具体情形,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医疗事故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医疗事故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怎么赔?
当医疗事故中的误诊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因误诊而产生的额外医疗费用、由于病情加重而导致的收入减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还需要证明这种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旦能够证实上述两点,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向责任方寻求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遇到医疗事故且经过初步调解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形下,患者方确实拥有请求公开听证的权利。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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