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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

发布时间 2024-12-15 浏览 236 分类 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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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对于合同的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在实践中,有时双方可能会通过口头或其他非书面方式达成变更协议。本文将针对“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的情况提供回答,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合同变更未书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为了减少潜在的争议并便于日后证明,特别是当合同涉及重大利益变动时,《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提倡甚至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及任何修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某一方声称合同内容已经变更,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则必须提交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双方确实就该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材料。否则,在缺乏直接书面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轻易接受合同已更改的说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履行损害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请求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公平原则,主要依据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计算,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赔偿范围应当覆盖由于违约行为引起的财产价值下降、预期收益的丧失等,并且还可以包含为防止或减轻损失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终的赔偿数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理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虽然法律规定合同及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完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障各方权益,建议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来确认任何关于合同条款的重大更改。这样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在将来可能出现争议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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