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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更改是否需双方同意?

发布时间 2024-12-17 浏览 362 分类 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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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更改是否需要双方同意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一方希望修改已经发出但尚未被接受的要约内容,则这种修改通常不需要对方的事先同意;但是,若要约已被另一方承诺,则原要约人单方面改变其条款需得到受要约人的同意。

要约更改是否需双方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提出要约后,在该要约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提出了新的条件或修改了原有条件,则这种行为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这意味着,在受要约方给出承诺之前,要约方有权自由调整其提出的条款而无需获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一旦受要约方对最初的要约做出了有效的承诺,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此之后,任何一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即原先的要约),都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这样的变更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要约误写影响效力吗?

合同中出现的误写是否会影响其效力,主要取决于误写的性质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误写没有触及到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没有对合同实质内容造成变更,并且另一方明确表示接受或根据情况可以合理推断出他们已经知晓并同意了这种状态,那么这样的误写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误写涉及到了诸如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这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真实意图表达,进而可能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者需要双方重新协商来确定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未被承诺的要约,要约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更改;而对于已经被承诺的要约,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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