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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离婚后特定财产(如古董、艺术品)估价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4-12-25 浏览 576 分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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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特定财产(如古董、艺术品)的估价责任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处理的原则。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可以通过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评估。

离婚后特定财产(如古董、艺术品)估价由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首先鼓励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相关争议,这包括对财产价值的认定。如果双方对于某些特定物品(如古董或艺术品)的价值存在分歧,并且这种分歧影响到了制定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类物品进行正式的价格评估。最终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将作为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股权应遵循何原则?

在处理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时,应当以公平为基本原则,并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贡献、生活需求等因素。若其中一方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除了上述因素外,还需要尊重并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及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相比之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割,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进行处理。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还需特别注意维护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发展能力,尽量减少因财产分割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割;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处理离婚后特定财产(如古董、艺术品)估价事宜时,首选途径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并指定专门机构完成相关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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