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同时,受害方还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咋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一方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并签订合同,这将被视为合同欺诈行为。一旦确认合同是在欺诈的基础上订立的,受损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宣布该合同无效或撤销,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归还财产及赔偿因欺诈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格式条款引发争议处理?
在处理由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引起的争议时,首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来判断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发现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特别针对商家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禁止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合理的行为。当同一合同中既包含格式条款也包含非格式条款,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时,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面对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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