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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否因欺诈撤销?

发布时间 2025-01-22 浏览 246 分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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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框架下,离婚协议如果是在一方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因欺诈而形成的离婚协议是可被撤销的。

离婚协议可否因欺诈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通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使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知而作出意思表示,并因此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请求撤销的权利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提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生活环境变化影响子女利益怎么变更协议?

在面对因生活环境变化而需调整子女抚养协议的情况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果一方或双方认为当前的抚养安排不再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是调整抚养费用等事宜。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真实需求、父母各自的经济条件以及生活环境的具体变动情况等,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相关变更请求,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若离婚协议是在欺诈情形下达成的,则受害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撤销该协议。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的时间窗口,以免错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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