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具体如何承担责任需依据双方签署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担保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只有在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主债务人追讨,并且在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够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相比之下,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发生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立即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包括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在内的多个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确定担保人具体如何履行其保证义务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担保期间时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在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期限会根据担保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在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如果自主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曾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义务的话,那么保证人也可以被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证期间:(一)对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取决于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类型(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解自身作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