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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 2025-02-23 浏览 267 分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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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共有房产,该行为的效力如何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的房产转让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具体取决于是否满足特定条件。

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效力如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房屋等不动产,在没有得到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单独做出的处分决定都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某位共有人在未告知并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售给第三方,那么这一交易行为原则上对其他共有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6条特别指出,在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完成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交易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这条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出于善意购买共有财产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内赠与财产能否撤销原赠与行为?

婚内赠与财产是否可以撤销,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二是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如果赠与物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赠方,并且整个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则通常情况下,赠与人无权随意撤销该赠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受赠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共有房产时,一般情况下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在特定条件下(如买受人为善意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完成过户),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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