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修改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进行修改。但是,这种修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可否修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致意见。一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完成法定程序后,该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对原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
对于财产条款而言,如果双方事后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调整原有约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重新订立新的协议来实现修改。此外,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导致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了不公平的条款,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相关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赠与财产在离婚时算共同吗?
在婚姻法律框架下,关于赠与财产在离婚时是否被视为共同财产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该财产获得的时间点及其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获得的财产,并且没有明确说明仅属于某一方,则这类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在赠与时已经特别指出是给予特定一方个人的,则这份礼物将被视为接收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是可以被修改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基本原则。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影响协议公平性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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