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离婚协议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胁迫行为,则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怎么办?
根据《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如果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迫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愿而达成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强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事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部分可调整吗?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探视权的具体安排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自行修改相关条款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时,则需诉诸法院裁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原则,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及子女本人的意愿等因素,对探视权作出合理的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遇到离婚协议签署过程中遭遇胁迫的情况时,受害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律师咨询,必要时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让您感到困扰?中国大律师网就是您身边的法律帮手,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咨询服务,帮助您有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