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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5-03-14 浏览 132 分类 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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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合理使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广泛,但也设置了具体的条件限制。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及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者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要求,比如明确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这样既保证了文化知识能够自由流动,又维护了创作者的基本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数字环境下如何有效维护版权利益?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虽然作品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范围传播开来,但这同时也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加隐蔽的空间,使得追踪难度大大增加。为了有效地保障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

权利持有人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工具,比如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来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版权证明的有效性,也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样重要,采用如数字水印等先进技术手段对作品加以标记,可以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与使用;同时,定期监控网络环境,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疑似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也十分关键。

一旦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权利人应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向涉及的相关在线平台提交正式投诉请求删除违规内容,或者直接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等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面对日益复杂的版权保护形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并结合多种策略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介绍虽然上述列举了多种情形下可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但在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仔细考量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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