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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房屋评估价值偏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5-05-19 浏览 432 分类 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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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评估价值被认定偏低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评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本回答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提供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性建议,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房屋评估价值偏低应如何处理?

当个人认为房产评估结果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或其它合理的标准时,首先应该尝试与负责评估的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其评估依据,并请求对方解释原因或调整评估值。如果通过直接沟通未能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向相关上级监管机构或是行业协会提出申诉,寻求他们的介入和帮助。

2.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认定该份评估报告无效,并要求指定新的评估机构出具更加公正合理的评估意见。

3.若此评估是由政府机关委托执行的话,还可以考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步骤为遇到不合理房产评估时可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签订协议后反悔能否撤销合同?

一旦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时,受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面对房屋评估价值偏低的问题,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良好沟通态度,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也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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