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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能否并用?

发布时间 2025-05-31 浏览 503 分类 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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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下,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也存在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是,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能否并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此外,《民法典》还赋予受损方权利,允许其向违约方追索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为了确保公平并防止重复赔偿的情况发生,法律也提供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能性。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并非绝对不可同时使用;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决定是否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来实现合理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时违约责任归属谁?

当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时,确定违约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尝试协商,以明确条款的具体含义。如果协商未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该法律,在遇到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对于有多种解释可能性的格式条款,则倾向于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方式。另外,若因条款表述不清晰而导致难以界定违约方的责任,并且双方均无明显过失时,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双方约定内容,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既维护了合同双方权益又体现了法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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