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初次的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医疗鉴定。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重新申请医疗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一方认为初次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掌握了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有的鉴定结果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决定或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启动新一轮的鉴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提出重新鉴定必须基于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应无端多次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以及给相关方带来额外负担。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病历资料保管期限多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有责任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病历设定相应的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等不同种类的医疗记录,其规定的保存时间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化的管理方式旨在更好地保护患者隐私的同时,也为未来可能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时提供了便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个人隐私;
(三)如实填写有关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当存在合理怀疑原鉴定结果准确性时,按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是可行的。但是必须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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