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可能构成侵权,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以及是否有恶意等因素。
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域名,并且这种行为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则可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几种构成域名侵权的情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展商业活动,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商标持有者有关联,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使用特定地理标识作域名是否合法?
使用特定地理标识作为域名的合法性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地理标识已被注册为商标,或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或装潢的一部分,那么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用作域名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此外,若该地理标识与某个地区有着密切联系,并且这种使用方式可能使公众误以为该网站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地区,则这样的做法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确实有可能触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而构成侵权行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选择和使用域名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潜在的商标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