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谈判中,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请求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种请求是否合理,需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民国家庭法》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
在离婚谈判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并形成了共同财产,那么在分割这些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贡献等因素。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调整,但仍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婚内非法所得财产,由于其获取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类财产的处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